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22號
原告 雷嬰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一項、第二項僅分別記載:「(一)要求yahoo拍賣誠實並有誠意的盡快處理此事件,且說明為何不告知本人地址是錯誤的事實,因為本人在案件編號:0000000000成立時,即截圖下來郵寄給yahoo拍賣,yahoo拍賣對此也給了回覆,但就是不告知本人地址寫錯了。地址寫錯了他們是收不到公文的。(二)兩家電商若無法提供商品寄送的完整流程紀錄,其商品即存在相當大的不可信度(與他們對商品的苗述不符),應盡快將託管在yahoo拍賣平台上的本人現金,退回到本人的台銀帳上:台銀004、帳號:000000000000。」,然並未具體特定請求範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能受有之訴訟利益若干暨其價值參考依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確悉原告請求之具體內容,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應受判決之具體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如原告補正具體請求之聲明內容,亦請同時具狀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關資料(即如獲勝訴判決所能受有之訴訟利益若干暨其價值參考依據),俾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查報,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依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三、另按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為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未經事件繫屬本院並經本院許可,透過線上網路平台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供起訴狀之原本(請原告於起訴狀原本簽章或蓋印)至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