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被告丙○○指定辯護人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戊○○、丙○○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