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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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關於「在南投縣名間鄉萬丹村附近溪邊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查應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誤載,併此敘明)」部分應予刪除、「經依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八○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予補充、證據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號卷附臺灣南投看守所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投所宗總字第○二○四一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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