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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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九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