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聲請意旨另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注射針筒一支,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惟本案被告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上開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供注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用之注射針筒一支,核與本案無涉,檢察官上開聲請尚難准許,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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