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0號
聲請人鴻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正永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貳萬叁仟壹佰肆拾│0000000││││蕭明顯│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