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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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三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建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整(號碼:83A01377E)之擔保物,准以同額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一三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品,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將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九三號提存卷宗與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六六號執行卷宗審核後,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民事庭法官廖健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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