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7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陳泰元
被   告  蔡仲軒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麗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仲軒於民國99至100年就學期間,邀同被
告陳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共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2,870元,約定
本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
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
計算,又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
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併同本金繳付。又借款人因故退學或休學後未繼續就學者,
則應以學業終止後滿1年之次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準用上開
約定方式償還貸款。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經原告將本借
款轉列為催收帳款時,利息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告牌告
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算。且借款人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本借款所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20加
計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立即將尚欠應
還款項全數還清。而被告蔡仲軒於101年3月辦理休學,依
約上開借款應自102年4月1日起攤還本息。惟被告蔡仲軒
僅清償部分本息,餘竟違約未為給付,即應喪失期限利益,
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17,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另被告陳麗珍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
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與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陳麗珍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被告蔡仲軒則以:確有向原告借
用如原告主張之借款,但因將服兵役,希望能再向原告延期
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銀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兼法
定代理人陳麗珍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
前段擬制自認規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蔡仲
軒陳稱欲聲請延期清償等語,依上開就學貸款借據第4條第
6項第2款規定,應由借款人檢附相關文件後向原告申請,
並得原告同意後,方得延期清償,是此尚難作為被告拒絕給
付事由,附此敘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17,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為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
├───┼───────┬────┼───────┬────┤
│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17,800├───────┼────┼───────┼────┤
│元│自民國102年10│百分之│自民國102年11│百分之│
││月1日起至民國│1.83│月1日起至民國│0.183│
││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
││止││止││
│├───────┼────┼───────┼────┤
││自民國103年4│百分之│自民國103年4│百分之│
││月29日起至民國│4.53│月29日起至民國│0.453│
││103年7月9日││103年4月30日││
││止││止││
│├───────┼────┼───────┼────┤
││自民國103年7│百分之│自民國103年5│百分之│
││月10日起至清償│4.48│月1日起至民國│0.906│
││日止││103年7月9日││
││││止││
│├───────┼────┼───────┼────┤
││││自民國103年7│百分之│
││││月10日起至清償│0.896│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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