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46號
原   告  李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維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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