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49號
原 告 黃國芳
被 告 吳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49號
原 告 黃國芳
被 告 吳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