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57號
原 告 彭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聲請強
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3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