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田美紅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29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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