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赤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原告甲○○○○○○被告宏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水富 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設於彰化市○○路○段○○○號九樓之三,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前揭說明,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