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499號聲請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永昌 、 侯建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則聲請人主張以存證信函為付款之提示,即非有據,請另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