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392號聲請人 張皇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鉅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李新發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補正狀底簽章正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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