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 許高秀枝 聲請人 李清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繼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証明文件,以証明本件抵押債權已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抵押不動產詳細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