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濱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事實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國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發佈通緝,嗣於民國103年5月1日緝獲到案,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街○巷○○號,由被告本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本院於被告經緝獲訊問時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惟被告已經口頭傳喚,屆期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經拘提亦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103年5月1日訊問筆錄、通緝被告歸案證明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限制住居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3年5月23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29日桃檢 兆雨 103助424字第4792
0號函及所附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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