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上訴人 黃招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添益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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