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84號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乙○○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1,21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及返還代墊扶養費11,210元。經查,未成年子女乙○○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22年
2月2日,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10年計算,故乙○○扶養費用為1,345,200元(計算式:11,210元×12月×10年),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6,410元(計算式:11,210元+1,345,2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瑋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