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 曾雅慧 相對人 林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49號)後,迄未起訴,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查詢索引卡資料無訛(查詢本院民事及家事紀錄科),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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