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告金同利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榮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6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