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260號聲請人 葉榮邦 聲請人 葉榮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政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聲請人葉榮邦、葉榮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本件本票二紙受款人不同,故聲請人葉榮邦、葉榮淵須於聲請狀分列請求標的。
五、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六、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不請求利息,請表明不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利率。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