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張月女
游美玲 被告 謝雅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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