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SMITH&WESSON廠之轉輪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六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口徑零點三五七之制式子彈三顆,均經試射,爰不聲請沒收,惟扣案之仿SMITH&WESSON廠之轉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仿SMITH&WESSON廠之轉輪手槍一支(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黃保管字第0三九號,扣押物品清單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六號偵查卷宗第四十二頁),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刑鑑字第0九一00七八四0七號鑑驗通知書影本一份附卷(參上開卷宗第十四頁至二十一頁)可稽,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槍砲,而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