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一一號
上訴人怡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詠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叁仟柒佰柒拾玖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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