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上訴人 游東榮 即祭祀公業 游光顯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一年重上字第一八五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拾玖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拾壹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四百九十六萬三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四萬九千六百三十元,被上訴人僅繳納十三萬二千八百八十二元,應補繳十一萬六千七百四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七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元,上訴人僅繳納十九萬九千三百二十三元,應補繳十七萬五千一百二十二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十一萬一千八百九十元,上訴人僅繳納二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二元,應補繳十九萬二千六百三十八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鄭威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