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繼承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家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 喬駿敏 即被上訴人上訴人 喬淑敏 即被上訴人右二人共同 陳秀卿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被上訴人即喬淑敏上訴人 喬淑慧
喬芷妤 喬偉崧 兼右二人 喬廖盡 法定代理人右五人共同 江松鶴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 喬建國 被上訴人 喬建業 右二人共同陳秀卿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林世芬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繼承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楊絮雲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