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陳怡雯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