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142號
原   告  黃俊融 即峻瑋企業社
       黃毓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源章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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