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婉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春福 、 鄧明真 間排除侵害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被告吳春福、鄧明真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中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8,000元」,然另又於此記載之下方另載:「包括
屋頂修復68,000元及外牆防水等費用71,700元(併附上開金
額之估價單)」,然上開「屋頂修復費」及「外牆防水費」
兩筆金額共計為139,700元,並非118,000元,原告另又再
此等記載之下方又載:「被告至少要賠償原告5萬元」(參
見後附之起訴狀影本),綜上原告於起訴狀之記載,實不明
原告究竟訴之聲明確定之數額為何?原告應計算及記載清楚
,否則有礙於被告之防禦及本院審理。故原告仍應記載補具
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
依據。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確定訴之聲明數額、法律依據之起
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