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婉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春福鄧明真 間排除侵害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被告吳春福、鄧明真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狀中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8,000元」,然另又於此記載之下方另載:「包括
  屋頂修復68,000元及外牆防水等費用71,700元(併附上開金
  額之估價單)」,然上開「屋頂修復費」及「外牆防水費」
  兩筆金額共計為139,700元,並非118,000元,原告另又再
  此等記載之下方又載:「被告至少要賠償原告5萬元」(參
  見後附之起訴狀影本),綜上原告於起訴狀之記載,實不明
  原告究竟訴之聲明確定之數額為何?原告應計算及記載清楚
  ,否則有礙於被告之防禦及本院審理。故原告仍應記載補具
  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
  依據。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確定訴之聲明數額、法律依據之起
  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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