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李侑霖 被告 蔡東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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