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4弄6之5號9樓被告 傅雲錦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
二、被告就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所承租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