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陳運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寶清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之被繼承人 陳運貴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若有其他未列為被告之繼承人,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