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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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債權人 陳夢萍 上列債權人陳夢萍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夢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經查台端聲請狀並未記載上述一、
二、三,請具狀補正,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