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聲請人宏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伸焌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劉炳燈 ,因前開公司之負責人為『 王村園 』並非『劉炳燈』,聲請人應提出發票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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