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等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何慧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2年3月初某日起至│93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22日│同年3月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3年度核退││年度案號│字第506號│毒偵字第108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385│93年度訴字第2046號││││號│││事實審├──┼─────────┼─────────┤││判決│92年8月29日│93年8月31日│││日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385│93年度訴字第2046號││││號│││判決├──┼─────────┼─────────┤││確定│92年10月02日│93年9月27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