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色情光碟捌佰零肆片,色情光碟目錄壹拾肆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緩字第347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而上開案件中扣案之色情光碟片804片、色情光碟目錄14本,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1月14日以94年度速偵字第14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94年11月10日偵訊中坦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從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