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乃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屆滿6月且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6月3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5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8
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節,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屬實,至扣案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毛重
0.2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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