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LUUX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LUUXUANNHU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LUUXUANNHUNG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於民國93年4月23日入監執行。茲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5年12月1日法矯字第0950045746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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