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子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源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105年度醫字第3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2,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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