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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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曾祥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未據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