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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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562號
原   告  汪怡瑋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嗣本院以110年度桃補字第488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8日送達被
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
送達證書、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為憑,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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