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培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培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之刑,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
166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及本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且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本即應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公務│妨害公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99年1月20日│99年1月20日│99年9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3564號│99年度偵字第3564號│99年度偵字第2286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336號│99年度審簡字第336號│100年度訴字第2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336號│99年度審簡字第33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49號││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4日│99年10月4日│100年5月27日│├──┼────────────────┴───────────┴───────────┤│備註│(一)編號一、二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6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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