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煒傑上列聲請人就被告犯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42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煒傑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27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為警所查扣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100年
5月7日下午2時5分許起,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段○○○巷○○○號之1住處,利用上網設備,以帳號「qwertfd」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張貼標題「PS2主機(黑色)薄型90007(已改機)送8M記憶卡玩沒幾次‥極新」之訊息,將盜版光碟重製物8片,以附贈方式,連同PS2主機
1台等物品,刊登在上開網站上而公開陳列,並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瀏覽內容及標購。嗣於10
0年5月10日13時許,由警方佯裝顧客購買上開PS2主機搭配贈送PS2盜版遊戲光碟,與被告約定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彰化火車站前取貨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SONY牌PS2盜版遊戲光碟8片等情,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2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270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並屬於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就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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