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告 邱辰熙 被告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蕙菁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預先提出第2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關於限制表決權部分),並以繕本送達對造,另請原告參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七號判決後,如聲明有變更,請一併具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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