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60號原告 章約柏 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8,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