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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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怡洋選任辯護人邱永豪律師被告劉家富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 律師被告 余年豐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 律師被告 簡忠民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 律師被告 薛丞倧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 律師被告 康朝松 選任辯護人 王奕淵 律師被告 黃良昇 選任辯護人 蘇忠聖 律師被告 謝文良 選任辯護人 戴美雯 律師被告 林大維 選任辯護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 李茂光 選任辯護人 陳稚平 律師被告 陳柏智 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 律師被告 呂良貴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991、17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法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呂宜臻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