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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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10日犯放火燒毀現供人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於94年10月6日以94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1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