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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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九七、一二二號、九十四年度發查偵字第三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