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615號聲請人 張慧雯大華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大華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唐文島 為相對人大華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大華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張慧雯即大華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大華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唐文島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文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賸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單、身分證明文件、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本院民事庭函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審司字第399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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